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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scxwjjbgs发布时间:2009-9-14 9:39:48   阅读:621

我县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最近,县物价局会同县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采取四项措施规范全县幼儿园收费行为:一是统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县内所有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学前班)只能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二是明确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即省级示范一类园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学期650元;县级一类园每生每学期400元;县级二类、三类园每生每学期350元;等外园每生每学期260元。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县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后,在1年内不得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同城幼儿执行同等收费政策。对低保家庭子女(持有效凭证)应按不低于规定收费标准50%的幅度适当降低,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三是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行为。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采用“体现办园特色”、“引进课程和教材”、“联合开展试验研究”、“举办幼儿表演竞赛”等方式变相办班。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或独自与高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联合进行课题研究、课程改革、教材引进等办班实验的,或通过跨省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办班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办班的,办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报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由其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经批准开办的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不得强制要求幼儿及其家长参加,也不得强制收费。四是强化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及时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收费时应出据规范的收费票据。对不执行公示制度或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不使用规范票据收费的行为以及公办幼儿园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行为、民办幼儿园不执行备案制度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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