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标准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六价费[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县所有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学前班)必须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即只能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除此之外,各幼儿园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二、明确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
根据六价费[[2009]15号文件,现核定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一类园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学期650元;县级一类园每生每学期400元;县级二类、三类园每生每学期350元;等外园每生每学期260元。具体各公办幼儿园名单及分等定级情况见附表。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县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在报备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时,必须同时报备以下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明、等级证明;
2、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3、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和教育成本;
4、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的合理回报比例。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后,在1年内不得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同城幼儿执行同等收费政策。对低保家庭子女(持有效凭证)应按不低于规定收费标准50%的幅度适当降低,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三、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行为。
(一)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并综合组织教学内容、寓教学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提高保育教育效果。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安排好幼儿一日保教活动,保证幼儿的游戏活动、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以及学习、就餐、午睡、盥洗、室内活动等时间,不得随意压缩开园时间。
(二)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采用“体现办园特色”、“引进课程和教材”、“联合开展试验研究”、“举办幼儿表演竞赛”等方式变相办班。
(三)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需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独自或与高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联合进行课题研究、课程改革、教材引进等办班实验的,或通过跨省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办班的,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经批准办班的,公办幼儿园报县物价局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班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审核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办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五)经批准开办的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不得强制要求幼儿及其家长参加,也不得强制收费。
四、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及时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二)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含糖果点心费),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三)幼儿中途转园或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四)实行事业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伙食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对各幼儿园不执行公示制度或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不使用规范票据收费的行为以及公办幼儿园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行为、民办幼儿园不执行备案制度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将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县物价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幼儿园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县政府办。
舒城县物价局 2009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140份